问题一:
企业虽然开通了电子票据功能,却做不了电票业务,如:开票申请、票据签收、背书转让、贴现申请等。
原因:
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因为企业网银没有开通“可转入、可转出”功能或者企业网银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号与实际不相符。
解决方案:
企业可请开户行查询网银信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若是前一个原因,申请开通功能即可,若是后者则按照网银的管理办法调整好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即可。
问题二:
出票人申请开票-银行审批通过并完成了主机开票操作,但是收款人却没有可签收票据信息。
原因:
这可能是因为收款人电子票据功能开通出现了问题一的两个情况,或者是因为在出票申请人申请开票时选择了“自动提醒收票”,但是你查询的时候收款人没有开通电子票据业务功能或所开通的电子票据功能不符合要求。
解决方案:
和问题一一样的情况,解决方案参照上面即可。若是因为选择了“自动提醒收票”,出票人就先把“自动提醒收票”的指令撤回,然后等收款人电子票据功能确切按要求开通了以后,出票申请人做一次“提醒收票”,收款人就可以签收票据了。
问题:
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把电子票据背书转让出去了,但是对方没有可以签收的电子票据信息。
原因:
一是,背书人在背书时,被背书人的开户行应该是“XXX分行营业部”的,却选择了“XXX分行”。要知道“XXX分行”是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号的,只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因为通常来说,分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都分配给了XXX分行营业部,所以电子票据信息通过人行系统平台退回了原背书人的开户行。
二是,被背书人的开户行只有组织机构代码号,但是没有大额支付系统12位的行号,而网点只有同时具备组织机构代码号与12位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才可以办理电子票据业务,不论是开票还是收票。
解决方案:
如果是原因一,背书人重新背书,选择正确的被背书人开户行即可。若是原因二,被背书人只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号、大额支付系统12位行号都齐全的网点重新开立账户并开通网银、电子票据功能就能解决。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1.具备较好的流通性和灵活性。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对其进行背书转让,又可以申请贴现,灵活度较高,缓解了企业在某一期限内的资金压力。
2.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可靠性。
银行承兑汇票是经过银行核准并承诺无条件付款的,相当于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更为可靠的银行信用,企业一旦收取了承兑汇票,相当于有了在一定期限内随时变现的保障。
3.降低资金成本。
对于信用好、实力强的企业,只需要按规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就可以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展购销业务,并在付款期限内将资金交付于银行。
4.对交易双方均有益处。
对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卖方企业而言,可以利用远期付款的方式维持现有客户、积累新客户,以此增加销售额;对于出票人的买方企业而言,以有限的资金可以购进尽可能多的货物,大幅度地降低了所需货物对运营资金的占用,缓解了资金不足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