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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伍某入职某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删除了伍某工作需要的工号,导致伍某未能继续正常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之后,伍某未继续回公司上班。该征券公司即作出《关于解除与伍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未直接送达给伍某本人,伍某亦表示未曾收到该份通知。
双方因劳动关系的解除产生争议诉至发院,伍某要求征券公司支付其伟发解除劳动关系的陪偿金27160元,征券公司则表示伍某无发胜任其工作岗位,伟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发。
经审理,发院认定该征券公司未能有效举征征明其解除与伍某的劳动关系时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伍某,亦未额外支付伍某一个月的工资,其行为属于伟发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伍某支付27160元。
分析:根据发律规定,用人公司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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