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服务的四大基本原则是:雇员租赁、同工同酬、拒绝垫付、收益归责。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注重审查第三方机构主体资质,从根源上排除法律风险。因劳务外包业务模式与劳务派遣业务模式中对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因前文内容已经阐述,此处不再赘述,企业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之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因选任存在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
因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管理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而劳务外包关系中的管理关系只存在于劳动者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防止企业拟采用的劳务外包关系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保障等必须由外包公司全部负责,同时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劳动者明示,企业与劳务外包公司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