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
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
一是决算期间。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自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清偿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
三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已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约定,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承包人接收到保函索赔通知后,应冷静分析索赔原因,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首先,应与保函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发包人沟通,力争消除双方误解,促使发包人撤回索赔文件或者放弃索赔权利。与担保人沟通,要求担保人严格审查索赔文件,合理谨慎地履行赔偿义务。其次,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裁定通知担保人暂停保函项下赔付,待基础合同纠纷解决后,视生效判决或裁定结果决定终是否赔付,以避免给担保人或者承包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没规定保函欺诈或不当索赔例外的规则,承包人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实践中法院是否作出上述裁定,有待其具体裁量。
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银行履约保函担保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保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
7、缴纳保函费用:每笔按保函金额的5‰一次性收取,为100元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办理履约保证函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程承包合同或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