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商标、证明商标、体积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在韩国都可以注册。
2、部分优先权制度;亦即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所指定之商品范围超出前案之商品范围,过去韩国商标
局将会对此类申请案全部拒绝,自商标审查基准修正后,商标局会以商品逐项审查之基础针对超出该申请案
指定之商品予以部分拒绝;
3、凡包含英文、中文及日文之外文商标申请案,其商标外文字之读音及文字涵义近似与否将列入审查
范围内;
4、加速异议案审理时效,过去韩国商标局审理异议案件之审查时间一般为十个月,新审查基准修订后,
韩国商标局希望能在异议申请案提起后三至四个月内就能做出异议决定。
5、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日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协定书》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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