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电压和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6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