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转让登记/转让申请表》,同时提交驾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没有机动车登记证的不能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下列资料送交车辆管理处14号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注册.转让.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驾照.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车主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报废注销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车辆销户根据道路交通安荃法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报废车发生事故,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