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验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签署受理意见,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验收后准备试制或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应当在型式试验结束后向申请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锅炉资质,包括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许可证,锅炉许可证,锅炉生产资质,锅炉制造资质,锅炉安装资质,锅炉安装资质证书 压力管道资质,包括: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证书,gb1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管道安装资质,煤气管道安装资质,热力管道安装资质,gc2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办理,天然气管道安装资质,压力管道gb2资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