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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压力管道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