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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消防水电安装,期待与您长期合作

价格:面议 2024-11-24 06:00:01 228次浏览

一、尽管上述案例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复杂的地理环境等因素,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地下建筑的严重程度要大于地上建筑,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二、浓烟更容易积聚。由于地下本身的特点,密闭性较强,不可能设置更多的排烟口和机械排烟口来排烟。当发生火灾时,很容易产生大量的浓烟和其他有毒气体,危及生命和。

三、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各种商品沿着柜台和货架堆放摆放,加速火势蔓延。此外,还有许多悬浮物,它们加速了火焰的膨胀,形成三维燃烧。同时,用电负荷大,照明等设施起火。

四、建筑物容易倒塌。建筑密度大,装饰材料多。在高温烘烤下,内部结构容易损坏,导致建筑物倒塌。

五、营救非常困难。地下建筑不易倒塌,很难从外部找到新的突破口,大量的烟雾也给消防救援带来许多障碍。

六、注意逃生。进入地下的人员应遵守设施和结构布局,并记住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的位置。

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停止送风,防止火灾扩大。同时,要立即开启排烟设备,迅速将地下室的烟气排出,降低火灾温度和烟气浓度。

八、迅速撤离危险区域。采用自救互救的方式疏散至地面、避难室、防烟室等区域。

九、及时关闭防火门。严格按防火分区和烟区关闭防火门,防止火势蔓延,将初期火灾控制在小范围内。

十、逃跑时,尽量向前移动。不要深呼吸。尽可能用湿衣服或毛巾捂住口鼻,防止烟进入呼吸道。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防火室的防火设计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安防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结合使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如果只有火警探测报警,没有火警协调控制功能,可以设置消防室,将工作频繁的部门与消防室合并。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备的建筑物,必须进行防火设计。

3、大型建筑物或摩天大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房的,应设置防火中心。

4、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外接电话,用于火灾报警。

5、消防设计和消防控制室需要相应的完成图纸、各子系统控制逻辑说明、设备指令、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任务系统、维修系统、任务记录等。

1、建立消防档案

为受维保单位建立一套详细的消防设施档案文件,严格按照消防设施档案和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操作细则及工作报告来执行。

2、定期检修/测试

填写详细的设备定期检修/测试纪录单,由甲乙双方签字,双方各自存档。

每次保养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定期检修/测试工作总结报告。

消防维保定期检修/测试项目

a.自动报警系统

b.消火栓系统

c.水喷淋系统

d.气体灭火系统

e.被控联动设备

f.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

g.模拟火灾试验

3、月度检查

每月定期派查看消防主机打印记录和消防值班记录,了解上一个月消防系统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运行故障进行处理;对消防主机进行检查并记录;抽探测器进行模拟火灾实验,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准确性、报警主机运行状况、联动请求的正确性。到建筑物内进行检查,了解消防设施有无被人为损坏或其他损坏情况。

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向甲方出具《月度检查报告》。

4、应急检修

当甲方设备出现严重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一般故障不影响建筑的,市区内4小时(市区外24小时)内,维保执业工程师到达现场维修排故;紧急情况故障,市区内1小时(市区外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维修,对维修结果做好记录。维修完成后向甲方出具《应急检修报告》。

5、探测器清洗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4.3.3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6、其他检查

应甲方要求,可在重大事件之前对消防系统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完成后向甲方提供电器检查/检测工作总结报告。

7、设备保障

为了保证甲方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向甲方提供本套消防系统所需的备品备件,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8、技术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人员提供技术培训,使甲方的人员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培训安排在每次检修/试验时进行,也可应甲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进行,次数不限。

9、技术督导

如甲方对消防系统所在的部位进行改造施工,乙方应负责施工期间的消防报警系统探测点及联动控制点恢复安装的监督、指导、验收,验收后纳入整体技术服务范围。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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