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人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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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税务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经验丰富

价格:面议 2024-10-10 06:00:01 306次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税务筹划

1、进行不同目的税务审阅,揭示现存税收结构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有待改进的环节;

2、了解公司经营结构和财务运作特点,对经营过程中涉税项目进行分析,挖掘节税潜力;

3、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思路,为公司确定、改变经营方针与战略提供相关内部税务政策的调整与改进建议;

4、帮助公司贯彻实施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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