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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代开医院证明,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

价格:面议 2024-12-24 03:00:01 162次浏览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条明确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综合整理,病历的定义可归纳为:

①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 发展、诊断、 情况的系统记录;

②是医疗活动过程中经过归纳、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档案及资料总和;

③并不是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病历,比如一些临时性的文件(典型的如:入院须知、辅助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属于病历,但病理切片、X线片等不属于,也不会归入病案保存);

④病历在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到病案室,病历将转变为病案;

⑤具备法律效应。

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发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况,特别是与现病有密切关系的疾病,按时间先后记录。其内容主要包括:(1)既往一般健康状况。(2)有无患过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发病日期及诊疗情况。对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诊断肯定者可用病名,但应加引号;对诊断不肯定者,简述其症状。(3)有无预防接种、外伤、手术史,以及、食物和其他接触物过敏史等 .

1. 复制病历的权利主体: [1]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4) 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复制病历的具体步骤:

(1)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 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 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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