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加强制单水平,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出口时,切记保证单证一致。 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信用证是否生效,信用证密押等;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