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定额的工期一律以日历天数为计算单位。单位工程的工期是指基础工程破土开工之日起,完成全部工程或定额子目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全部日历天数。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发包)单位签证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 实行冬季施工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II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40%。III类地区不得超过50%。
工期定额的工期一律以日历天数为计算单位。单位工程的工期是指基础工程破土开工之日起,完成全部工程或定额子目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全部日历天数。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发包)单位签证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 实行冬季施工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II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40%。III类地区不得超过50%。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一种方法,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以后甲乙双方对该工程发生的应付、应收款项作后清理结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0年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的办法。对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但是,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拨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总额,不论工期长短,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其余5%的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对竣工工程,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施工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20天内编制竣工结算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竣工结算。同时还规定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六个月以内或者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可以实行分次和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银行规定从1985年起对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推行按竣工工程一次结算的新办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合同中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规定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4)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取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