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Money Order)是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demand bill, sight draft)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 Ltd. only”或“pay ABC Co. 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To order)汇票常标有“pay ABC Co. Ltd. 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这种汇票能够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 bearer)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 Ltd. or bearer”。这种汇票不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