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给民间借贷做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那些借贷行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5)“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人借款是指由私人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包括亲戚、朋友、同事、商业合作伙伴等之间的借贷。相较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私人借款的关系更为亲近,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也更高。
私人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如果超过则是属于国家打击的高利贷的行为。同时超过的部分是无效且违法的,欠款人可以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偿还超过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