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函的定义:是由除银行以外的,实力雄厚的商业机构出具的保函,一般多为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公司保函,是商业机构信用担保。
商业保函包括: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即为商业保函。
首先,商业保函与银行保函明显的区别是担保的筹码和承担人的不同: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银行。而商业保函是以商业机构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商业机构。
除此之外,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的本质上还有这些区别:
1、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保函,属于银行信用;商业保函是由担保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属于商业信用。
2、银行保函多用于国际贸易,用于国际担保业务。而担保公司保函多用于国内公司。
3、商业保函相比较银行保函资料简单,办理速度快,费用更低。
4、商业保函格式条款等更加灵活,银行保函格式相对固定不易修改。
5、商业保函可以修改保函开具日期,银行保函不接受修改。
6、银行保函对申请人资质要求高。其中三级资质履约保函、纯采购项目履约保函、民工工资保函、质量保修保函,银行在出具银行保函过程中,要求缴纳保证金。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起到的法律效力相同,相同条件下,商业保函费用便宜,更加快捷灵活。
另外,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办理要求有这些区别:
1 商业投标保函仅需招标文件电子版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出函速度高于银行保函。
2 商业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一般免收取保证金,只收取担保费,且收费极低于银行保函,因此,在能同时使用银行保函和商业保函的情况下,大家都优先选择商业保函。
简单说来,商业保函实际上与银行保函是同样的性质,区别只是一个是银行出具的叫银行保函,一个是担保公司出具的就叫商业保函,但具备同样的法律效益,只是出具保函对象的区别。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⑶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⑷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据中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