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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的法定效力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计量认证的分级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的检测机构资格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对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的程序 对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 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 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具体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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