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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的法定效力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计量认证历史和国际实验室认可情况 1947年,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个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成立了认可机构澳大利亚国家检测协会(NATA)。60年代英国也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从而带动欧洲各国认可机构的建立。70年代美国、新西兰、法国也开展了实验室认可活动,80年代实验室认可发展到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实验室认证、认可制度。90年代初,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建立了早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模型。由于国家计量法律中使用“认证”字样,“计量认证”其实质是对实验室的一种法定认可活动。

计量认证使用何种评审准则? 在2006年以前,我国是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国是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 认可范围与CNAS认可范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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