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理 条 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申 请 材 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
4、企业组织机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5、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7、安装船舶安装行驶、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
8、与粪便处置场所收纳管道规格匹配的证明;
9、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
10、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的清单、照片;
12、合法的水域清捞船只的证件;
13、企业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经营协议书);
14、居民身份证;
15、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16、提交固定的办公、作息、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7、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18、授权委托书;
19、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相关证明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