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开证,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二、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三、议付,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四、付款,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开*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迟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行保证文句。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由进口方的银行发出的承诺,在出口方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准备好相应的单据并提交给银行后,银行将向出口方支付相应的金额。信用证的精简流程包括:进口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核后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方的银行,出口方的银行再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