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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只需要您的一个电话

价格:面议 2024-09-19 04:29:01 24次浏览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隐患排查途径

隐患排查是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标准,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

判定方法

标准详细列出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条件,涵盖了未取得许可生产、事故后未检查、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情形。特别指出,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若存在定期检验不合格、装置缺失或失效等问题,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承压类附件(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气瓶瓶阀等)也纳入对应主体设备当中。

大型游乐设施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9.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9.2 带、压杠和档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

5.9.3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

5.9.4 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座舱保护装置缺

失或失效,或乘客束缚装置失效。

5.9.5 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等超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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