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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正规代办机构

价格:面议 2024-11-16 10:07:01 67次浏览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隐患排查途径

隐患排查是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标准,排查途径包括使用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

分门别类进行说明

锅炉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锅炉,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2.1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5.2.2 阀(爆破片)缺失。

5.2.3 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5.2.4 阀(爆破片)失效。

5.2.5 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5.2.6 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2.7 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2.8 运行中受压元件泄漏、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炉墙烧红。

5.2.9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运行。

5.2.10 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

电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6.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

5.6.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回路被短接。

5.6.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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