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双到期:信用证规定的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实践上称之为双到期(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承运人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
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