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供融资便利,加快资金周转
信用证还具有融资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上的便利。对于卖方来说,在提交合格单据后,可以通过议付等方式提前获得货款,从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这对于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同时,对于买方来说,通过申请开证额度或在信用证中约定延期付款等方式,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融通时间,优化自身的资金安排。例如,在国际矿产贸易中,由于矿产开采和加工需要较长时间和大量资金,买方可以通过信用证获得一定的延期付款期限,从而减轻资金压力。
此外,根据信用证的撤销性质还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而不可撤销信用证则是指一旦开出就不能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通常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用信用证结算?
审证原则:
1、真实性;
2、完整性;
3、一致性;
审核要素:
1、开证国家、开证银行;
2、货描、付款方式等是否完整,单据要求是否合理;和贸易合同一致;
3、信用证”三期“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是否存在非合理费用;
4、软条款 (难以实施的条款:高风,险条款,陷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