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分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立条件名称规范:
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办公场所:
分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且营业场所需在公司住所以外。
负责人:
分公司需有合格的负责人,通常需由总公司任命,并提供任命文件。如负责人非本地户籍,可能还需提供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法律审批:
如涉及法令或政府规章审批,需在获批准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二、提交材料
在注册分公司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及表格:
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等。
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授权及委托材料:
《指定(委托)书》。
总公司相关文件:
总公司拨款证明。
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需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
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地税、国税副本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