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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宋喜龙    2020-07-04 09:41:55    1914次浏览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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