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产品  >  正文

如何有效设立票据质权?

王经理 蒋经理    2024-05-14 09:37:51    75次浏览

票据质押融资是常见融资方式,有助于企业盘活所持票据。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则有效设立票据质权,避免发生争议。

一、票据设定质押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二、票据设定质押的实现方式

当事人设立票据质权,建议首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担保具体事项,避免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持票人设立票据质权,应当通过设质背书方式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设立质权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出质人名称;(二)质权人名称;(三)质押日期;(四)表明“质押”的字样;(五)出质人签章。

联系我们 一键拨号1572088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