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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转让交单

徐经理    2024-05-28 10:09:34    672次浏览

1、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以支取发票间的差额,但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2、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换单,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3、若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让行应在发现不符点的下一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在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修正。

4、如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单,或未对其提交的发票导致的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予以及时修正的,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直接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再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开证行或保兑行将依据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来审核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是否与已转让信用证相符。

5、第二受益人或者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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