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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谨防借贷十二“坑”

宇经理    2025-01-09 02:31:45    23次浏览

现在社会,由于民间借贷方便、简单、没有固定的规范,民间借贷是越来越普遍,许多借款人或有意或无意地给出借人设置了很多的“坑”,你只要踩着了这些“坑”就会陷入不能自拔的境地。即使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胜诉。

为帮助出借人避免踩“坑”,小编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整理出如下民间借贷十二“坑”,希望能帮到读者。

一、高利息诱贷。

借款人往往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存款随要随取等作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提醒:借贷有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你看中的是别人的高息,别人看中的是你的本金,高息背后就是陷阱,血本无归后悔晚!

二、找熟人借款。

因为熟人好说话,不好抹面子。或许你当时没有借钱不还的想法,但当你真的还不了的时候,你就“坑”了你的熟人。

提醒:熟人借款,也要审查借款用途、诚信度,在不愿、不宜借贷时,要勇敢地说“不!”

三、因为信任就不写借条。

有的人本来借款就不想着还,但因想过“幸福”日月,就找亲戚、朋友借款,厚着脸皮呲着脸不给出借人写借条,美其名曰“你还信不过我吗?”导致在发生纠纷后,出借人“空口无凭”。

提醒:借贷关系靠的就是借条或借贷合同,没有借条,就证明不了借贷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就抓瞎了。所以,再熟的人,再亲的亲戚借款都应该写一张借据。

四、趁时机提出借款。

有的人在平时不好意思开口向人借钱,正好遇到“父亲有病”提出借款那就理所当然了。这个时候,朋友就是出去借钱也得给他想办法筹钱。如果什么理由也找不到,但看到或听到你刚收了2000元钱,就不失时机地说“我马上有个急事,需要2000元钱,你不是刚收到2000元吗?先借给我用两天。”出借人:没办法,只得给他。

提醒:不要不好意思拒绝,你可以以其他原因说自己正需要用钱,这钱有用,不能借给你,让他想想其他办法。

五、要现金。

借款的人声称,自己不会网上用钱,借款时专门要现金,目的就是让你没有支付的证据。因此,即使你手里没现金,他也会让你去将钱取出来给他。发生纠纷后,他就会说,“借条给他写了,但是他后也没给我现金,所以借款事实不成立。”即使你拿出银行的取款凭证,他也会说,你取款与他没有关系。法官也难以判断借款的真实性。

提醒:出借人一定要有与所出借的款项的支付凭证。

六、专门找没人地儿收钱。

有的人向你借款,等你同意借给他钱后,只要你身边有人,他就会说,现在他忙着,过一会儿去取。当他看到你或者是在晚上到你家里取钱。因为是你叫人家来取钱的啊,你只能把钱给他。但当发生纠纷后,他就会翻脸不认人,说“我什么时候见过你的钱?”即使你家里人出面作证,他也会说,证人是你家人,证据无效。你再生气,也没有办法!

提醒:无论在任何时候,你支付钱的时候,一定要有与你没有关系的证人在场,能让证人签字证明一下。

七、借款不写借条却要写欠条。

有的人在借钱时,故意不写借条,而写成欠条。你千万不要把钱借给他。如果你借给他了,如果发生纠纷,你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称是因其他原因的欠款,法院就会认为,你起诉的民间借贷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你的起诉。

提醒:遇到这样的人,不管他说的天花乱坠,你不要借给他钱。因为,他借款时就没有还款的意思。

八、不写身份证上的名字。

有的人在写借条时,故意不写身份证上的名字,而以所谓的“小名”“绰号”代替。发生纠纷后,你起诉到法院,只要被告否认借款,因你持有的借条上所载借款人姓名与原告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你也无法证实真正的债务人就是被告本人。,你借出去的钱可就打了水漂了。即使你能要回来,也要费好大的气力。

提醒:不如不借。

九、担保人不注明是担保人或不写真名字。

有的出借人还是比较谨慎的,怕借款人到时候还不起,就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这些担保人也怕承担责任,就故意在写担保人的时候,不写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字是真的,但不在名字前注明是担保人。发生纠纷后,他会以自己是介绍人,或见证人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提醒: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是让担保人另行写一张担保书,注明担保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上的一样),还要写明担保方式等。

十、单位借款不盖单位章。

有的公司资金短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就出来筹款。但这些人筹到款时给出具的借条上,往往不盖单位的公章。发生纠纷后,你起诉谁呢?你起诉单位吧?没有单位公章,那就不属于单位借款。你起诉法定代表人吧?他们又说,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职务行为。可恨的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面注明借款人时,写“借款人”是xxxx单位,但没有盖单位公章;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面注明借款人时,写“借款人”是xxxx单位,但在下面签名时,却写 个人的名字。

提醒:单位借款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上单位的公章(不是财务章、工程项目部章),两者不可缺一。

十一、警惕“套路贷”。

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贷”的泥潭,特别要对预扣利息、变相高利、借款协议未注明借款人等情况多加留意,借款协议签订时应尽可能要求制作并留存副本,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

提醒:“套路贷”往往让你签多份协议,且协议条款不易看懂,有的还给你说,只要你签一下字就行了,你也不知道他写的是什么。这样的借款,你还超过你借款的三倍也还不完。

十二、警惕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伪造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被诉一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的抗辩。当今社会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有的单位有时会因贪图便利,形成已经签字或者盖章的空白纸张。这些空白签章文书,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有人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伪造证据,极易形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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