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一家组织完善、专门接待政府机关等VIP团队的东莞本地旅行社,拥有强大的质量保证。成立于2002年,现已成为东莞市规模较大、服务项目齐全的旅行社之一。并在多个镇区建立起自己的营业部,踏入2010年,公司迁址东莞未来大厦,位于市中心的核心地段,与市政府一尺之遥。近1000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地,是东莞旅游同行业中豪华、雅的办公场所之一,为每位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全新的品牌定位:金运旅游将预兆着我们的每一位游客都同享金色旅程?运通天下的尊荣。
我们郑重地向社会承诺:用心服务,专注品质将是公司对游客、对员工的服务精神与原则。我们将以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内核,培育员工良好建康的从业心态、敬业爱岗的服务意识、向上自信、追求成功的精神,把用心服务的真正内涵体现到每位员工对游客的细心、专心、热心周到的旅游服务中。让顾客满意就是我们的发展动力,将美好的景色,美丽的回忆,的旅游服务带给旅游者就是我们的目标。
我公司是一个年轻而充满活力的团队。有完善和严谨的企业文化,在这里,你可以感觉到自己就是公司的一份子,自己的成长跟公司紧密相连,公司的发展也跟自己紧密依靠。
我们关注每一位团队成员的成长,为有能力、有激情、有潜力的年轻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们企业,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无论你学历高低、无论你来自何方,只要你有梦想,我们就能给你舞台!只要你努力,你就一定有收获。期待你与我们共同书写行业奇迹,挥洒激情青春,共创美好未来!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进行旅游经营活动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规定,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一)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旅行社有权向被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综合配套的各项服务,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
(四)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五)旅行社有权向因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索赔要求。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旅行社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