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管理制度篇一
条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维护公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